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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未婚青年职工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

2007-11-07

关于未婚青年职工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有关事项的通知

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打造“富裕阳光之城”的战略构想,体现以人为本、以民为先的精神,帮助未婚青年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问题,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,根据上级有关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分中心于31日召开常务会议讨论研究,决定对符合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条件的未婚青年职工,凡父母双方或一方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的,在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,可以参照关于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规定执行(详见富公积金[2005]29号)。父母双方或一方需同时符合的条件和要求如下:

1、父母双方或一方必须正常缴存公积金1年以上;

2、父母亲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,或虽已享受过但不超过面积标准且已结清,信用情况良好;

3、参与贷款的父母亲双方或一方距法定退休年龄必须在5年(含)以上;

4、父母亲必须承诺参与共同还款,并且在子女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之前,在退休时暂不支取公积金余额,待贷款结清时提取。

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富阳市域范围内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对象,异地贷款不适用上述规定。     

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阳分中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00七年三月二日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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