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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失业职工新购、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通知

2007-11-22

   关于失业职工新购、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通知

各有关单位:

为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,方便失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,经研究决定:对失业职工新购、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如下补充规定:

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,新购、建自住住房的,可以一次性提完本人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余额。

提取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富公积金[2005]19号文件或向市行政服务中心7374号窗口咨询(咨询电话号码:63155891)。

 

 

 

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阳分中心

00七年一月八日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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